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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


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协会”,英文译名为:International Chinese Federation of Neurosurgical Sciences.它是由国内外在神经外科领域中卓有成就的专家自愿联合发起和成立的,面向全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及相关学科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世界华人神经外科与相关学科的学者,并会同国际同行就神经外科与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临床知识、相应技术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应用等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技术合作与开发及推广应用,为促进华人和世界神经外科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协会倡导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学者发扬“团结、严谨、求实和创新” 的精神,树立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学者的良好风范。

第二章        协会任务和活动规范

      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和活动规范如下:

    1、“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学术交流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2、学术活动地点和主要内容由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先由承办地代表申请,提出活动的基本方案和组委会成员,由常委会通过。待条件成熟后,也可在国外进行。

    3、积极鼓励和协助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学者、特别是优秀的青年学者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学习国际的先进经验,扩大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学者的影响。

 4、组织学者访问世界著名神经外科中心,进行专业考察、学术交流,以加快华人神经外科事业的发展。

     5、通过各种方式,按国际先进标准培训华人中青年神经外科骨干。

     6、协会根据世界神经外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施政的参考依据。

     7、争取爱国华侨、国际友好人士和国内外财团等向边远贫穷地区提供技术支援,人才培养,发展基金和一起设备。对为上述各项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团体和单位赠发证书,并进行宣传表彰。

第三章  会员资格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从事神经外科专业基础、临床以及相关学科工作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委员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入会手续由本人申请,协会会员一人推荐,协会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会员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协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劝其退会。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

1、审查协会工作报告,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协会章程;

   3、民主协商选举主席,通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4、正式通过提案和决议;

   5、换届时会员大会一般应同时举办学术会议,做到换届和学术会议相结合。

      第十一条  设立协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职责是:

1、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按照会议章程制定协会组织和工作细则,制定工作计划;

   3、决定协会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4、定期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换届前做好工作报告和建议下届委员的侯选人。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协会主席的资格和职责:

 1、协会主席应是有很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并作出突出贡献、品德高尚、深受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学者拥护和爱戴者。
    2、协会主席主持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的资格及职责:

 1、常务委员需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地位,并考虑地区的代表性,由主席提名,经全体会员会选举通过,任期四年。
    2、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协会副主席的资格和职责:

    1、协会副主席由协会主席提名,并由协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产生;

    2、协会副主席协助协会主席工作,在协会主席因故缺席或不能行使其职能的情况下,由常务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委员的产生

在主席的领导下根据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个人品德,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的任期至下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委员会时止,连选者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两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协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协会的财务管理,每年审计一次,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委员会。

世界华人神经外科协会筹备委员会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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